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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17类民事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丨2024版
日期:2024年08月15日    来源:网络

  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举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结果最重要的因素。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对该积极事实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法律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鉴于此,举证不仅要做到“举证过”,更要力求做到举证目的之实现。下述内容为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对诉讼实务过程中的常见的民事案件证据搜集、举证、质证以及呈现方式的总结汇览。值此,将《常见十七类民事纠纷案件举证指引|2024版》整理如下,以飨各位师友参存收藏之。

  2.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结婚证,结婚证 遗失或灭失,则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1.“ 保证书”“ 道歉书”“ 承诺书”等,婚外情被发现后,一方或关系人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 聊天记录等, 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 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 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 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如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没有进行公证的要求保存原始照片或录像。

  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同时拍照和录像的原始文档不能删除。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法院要求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证据:

  (1)) 利用双重户籍办理两次或以上婚姻登记的资料,可向法院申请向民政局调取或立案后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相关民政局查询、复印。

  (2))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 1、3、4、5、7、8、9 所述内容,从“ 二人同居”且“ 对外宣称夫妻”这两点来把控,例如举办婚礼、以夫妻身份参加公开活动等。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业管理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注意证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1.实施暴力者的“ 悔过书”“ 道歉书”“ 承诺书”等,实施暴力后,一方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8.另外, 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 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的条件之一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调解无效的。”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即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 一)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企业经营权、林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车辆、知识产权、债权、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出资转账记录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如银行转账记录。

  ( 三)证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如非正常银行转账、非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无故放弃债权、非合理消费等。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二)如涉及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 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

  (四)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 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 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 生了矛盾, 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 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 就难以调和。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 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

  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 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依据(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四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

  1.应提交诉讼主体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以及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的证明等。

  2.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 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3) 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 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代书遗嘱的, 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 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 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登记证明材料。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著作权、专利权中涉及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企业经营权、土地林木承包经营权等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肇事车辆的行驶证, 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如自然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交警出具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亦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普遍法院认可从“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页下载打印的被告企业主体资料。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3.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 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结论证明为必然发生的费用。

  6.后续治疗费证据: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7.康复费证据: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 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8.适当的整容费证据: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及工资流水。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 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所 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事故发生地护理标准予以赔偿。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 八) 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死亡赔偿金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3.虽为农村户籍,但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需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的相关证据,如工作参保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证明未满 60 周岁的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结论,和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低保证明或贫困证明。

  4.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受害人与被扶养人的抚养关系证明。

  1.对交警责任认定书查看原件,查看是否关联事故交警部门所作, 有否报案。

  2.主体资格证据核实身份证,单位主体登记证书的线.要查看保单的原件或合法来源证明,有否交警盖公章证明来源, 或保险公司证明复印件的来源。

  4.各种医院资料要查看原件,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要查看每日费用清单的项目和原告的治疗有否关联,有否挂床即没有住院情况,必要时申请法院做原告治疗关联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前的鉴定资料要通过法院质证、认定。

  5.对司法鉴定分析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如司法鉴定违反三性可请法院重新鉴定。

  6.被抚养人户口资料和户籍警提交的证明才能正确认定被抚养人, 分担抚养人的情况。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护照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 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1.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借条、借据、欠条、债权债务确认书、还款承诺书等)以证明借款的当事方、金额、利息、期限等事实;

  2.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发生于亲人、朋友之间,双方往往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关系而不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如没有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借条), 尽量提供双方的短信、微信往来记录或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借款人确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属于借款关系的事实;

  3.银行转账流水( 加盖银行公章)以证明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 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5.如是现金支付, 应对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作出合理解释( 必要时可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以证明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 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6.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担保手续,以证明出借人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或保证人对债权承担的保证责任;

  2.在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

  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债务人分立的证明、债务人合并的证明、其他组织成立的证明等。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依据: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譬如, 双方存在书面租赁约定、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资料。

  主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通常主要是指房屋的用途变更、租期变更、租金变更等,应当提供证据, 以证明双方已进行变更租赁约定的要件事实。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承租人交付定金( 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 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等;

  6.出租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提供证明承租人存在未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房屋等情形的 事实资料;

  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3.承租人提供拟开展售后回租动产买卖合同、发票、款项支付证明等所有权凭证;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3)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5)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3) 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6.证明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 如管辖协议,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的证明。

  7.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4.协助买方办理按揭应提供的按揭资料,包括签署房产证复印件、按揭合同、提供卖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查册表、同意买方贷款声明、签署首付款收据等;

  4.办理按揭手续凭证,包括向按揭公司缴纳按揭费用、向按揭公司提交买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查册表、结婚证/ 未婚证明、银行流水纪录,签署按揭贷款合同;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 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 清单等;

  (一)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1.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订单,采购单;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

  2.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等。

  3.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 付) 定做物的凭证如送货单、银行的转账单、收据、以及对账单、结算书、还款计划书等。

  质量异议、逾期交货导致支付第三方违约金等,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1. 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招投标的项目还有: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 等。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 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 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 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1. 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 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其中,1、2、3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 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除了上述一、二条证据外,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一)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2)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3) 用人单位主张的“ 用工之日” 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

  举证证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与劳动者、工会的协商事实。

  (1) 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2) 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由用人单位举证。

  ( 七) 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

  (1) 原则: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2)例外: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1)劳动者就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

  (1) 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 三期” 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

  (2)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的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