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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汉林案:中加执法合作又一成功案例
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来源:网络

  近日,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原股长李华波贪污9400万元人民币,携赃款和家人潜逃境外,并有可能逃往加拿大的消息,再次引发了高度关注。但是,不要忘了中国通缉犯曾汉林,这名因在中国内地涉及800多万美元合同欺诈案、并被中国列为全球通缉犯“10大诈骗犯”之一的广东商人,在潜逃加拿大10多年后,终于在中加两国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下得以回国归案。曾汉林一案必将对其他外逃嫌犯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曾汉林的成功遣返,也为我国今后的境外追逃带来了多方面启示。

  首先,遣返是目前中加执法合作,开展境外追逃的主要方式,应当在此基础上开展两国间互惠引渡实践,同时还应积极探索两国间境外追赃的国际合作途径。

  1998年6月,曾汉林等人犯罪后潜逃境外,中国警方通过发布红色通缉令,在全球进行追缉。由于没有合法居留身份,曾汉林夫妇逃往加拿大属于“黑户”,当被加拿大移民部门发现后,虽然他们向该国政府申请难民身份及请求避难,但由于不符合难民和避难条件,被加国驳回也属必然。根据《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均不允许犯有普通罪行的别国公民,为规避法律制裁而获得滞留国的难民身份或被批准避难。而根据非法难民或移民的遣返原则“从哪里来再送回哪里去”规则,曾等人符合被遣返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的规定,遣返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驱逐出境;另一种是“送回”或称“推回”。后者是目前遣返的主要形式。传统意义上的“遣返”,主要指“遣返非法移民”,即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入境者遣送回国,是遣返国为维护本国安全和秩序而单方面作出的决定。而刑事犯罪外逃人员,绝大多数通过旅游签证、定期或短暂公务或商务签证,或虚假身份潜逃,甚至偷渡出境,逾期滞留逃往国或者无法获得逃往国永久居留的合法身份,根据逃往国的移民法,这些人理所当然属于非法移民,应当被遣返。

  此外,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因严重犯罪最高刑期可判处10年以上监禁的人,不能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或者被允许入境,已经入境的外国人将被遣返。

  中加执法合作经过多年的磨合,自2008年遣返第一名中国外逃贪官邓心志开始,创造了中加相互遣返罪犯的模式,显示中加执法机关之间坦诚务实合作已取得实质的效果,也彰显了中国执法机关追捕所有外逃嫌犯的信心和决心。目前,通过加拿大的移民法,驳回避难请求和撤销移民资格,并送交原籍国是中加执法合作实践的主要方式。

  除遣返外,中加执法合作还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犯罪资产返还(追赃国际合作)等。中加自1994年7月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来,在犯罪信息交换、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方面开展了多方的合作实践,在外逃犯罪资产的返还及犯罪所得追缴的分享方面,也在积极地探索、交流和谈判过程中。中加虽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但依据双方共同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引渡条款以及根据互惠引渡原则,并按照《加拿大引渡法》第10条“经司法部长的同意,外交部长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实体为执行引渡请求而就某个具体的案件达成特定协议”的规定,中加之间开展引渡合作实践的法律依据较为充分。当然,如果加拿大能像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和法国等国那样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将逃往对方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引渡回国,并且将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对方国家的赃款赃物及时返还给受害国,将更加有益于两国的执法合作环境,更加有益于国际社会的稳定。

  其次,中加两国以信任为基础的执法合作机制的建立,是两国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当珍惜。曾汉林潜逃后,我国执法机关坚持不懈地对其开展境外追逃工作,迅速向加方提出缉捕、遣返请求,并及时提供曾汉林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加拿大移民部门认定曾汉林属于非法移民,决定遣返后,曾汉林及其律师多方活动,玩起了与如出一辙的“诉讼游戏”,企图通过司法诉讼来拖延或撤销行政机关发出遣返令的执行。曾的律师甚至还警告联邦法院称,曾回到中国后,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遭受酷刑”。并且威胁移民部,“如果他被送回去而遭到杀害,我将要求(加拿大)移民部长对此负责。”最终,经过控辩双方14小时的激烈辩论。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否决了曾汉林通过律师提出的撤销遣返令的无理请求。

  由此可见,不论是加拿大的移民部门,还是加拿大的联邦法院,依据中国方面提供的曾汉林的犯罪事实证据和中国法律,作出了符合客观事实的遣返令和判决,完全尊重了中国的法律和中国人民的意愿,是一个令两国人民都满意的结果。从而也进一步说明了两国之间的务实执法合作,必须以信任为基础,坦诚相待,合作过程中的障碍和阻力是完全可以克服的。

  近年来,中加两国执法合作的良性互动,得益于两国的政治外交关系的健康发展。自2008年以来,两国建立了双边司法执法合作定期磋商机制以及警务合作等渠道,扩大了双边司法执法合作的规模和范围。2009年12月3日两国共同发表的《中加联合声明》中第9条突出强调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和遣返逃犯方面加强合作的重要性。2011年6月,国家主席访问加拿大期间,双方签署了《打击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同意就签署分享犯罪所得协定进行谈判。

  中加两国执法合作途径的畅通,也改变了前些年国际社会和加拿大本国人民批评加拿大政府,认为加拿大是“罪犯天堂”的认识,改善了该国的国际形象。可以说,此次曾汉林被加拿大执法部门迅速执行遣返,是两国执法部门共同努力的必然结果,那些企图阻碍两国间真诚合作、庇护犯罪的阴谋,既不得人心,也不会得逞。

  再次,犯罪分子不论逃往哪个国家、潜逃时间有多长,终究逃脱不了被遣返或引渡,最终接受法律公正审判的命运。曾汉林遣返案的突出特点之一,是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长达12年之久。曾汉林被加拿大执法当局强制遣返,充分说明了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论逃往哪个国家、潜逃时间有多长,终究逃脱不了被遣返或引渡,并最终接受法律制裁的命运。曾汉林、邓心志、崔自力等人的成功遣返,也必然对仍滞留在加拿大的中国犯罪嫌疑人、高山等人以及企图逃往加拿大的其他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威吓的作用。

  几乎在成功遣返曾汉林的同时,媒体又曝出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原股长李华波伙同他人贪污财政局基建专户资金9400万元人民币,并于春节前携赃款和家人潜逃境外,并有可能逃往加拿大的消息,再次引起国人的关注。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统计,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加拿大需要遣返中国的人员中,有3%涉嫌犯罪。但我们相信,只要证实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确凿充分,公安、检察、司法和外交等各职能部门团结协作,执法合作的渠道和途径畅通,同时做好长期合作共同缉捕逃犯的心理和思想准备,坚持不懈,必定能最终将潜逃境外的任何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因此,增强执法合作的信心,加强两国之间坦诚务实的执法合作,提高执法合作的效率,不断总结成功合作的经验,排除和克服执法合作的障碍和阻力,是今后两国执法合作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曾汉林曾是广东大型民营公司广东飞龙集团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曾汉林涉嫌重大合同诈骗犯罪。1998年6月,犯罪嫌疑人曾汉林隐瞒事实真相,采用虚假手段,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款证明和汇款凭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公司持有的“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0%的法人股(价值6500万元人民币),在银行3500万元人民币后逃匿。1999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并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此时曾汉林与其他共犯陈志群、易琳等持国外护照出逃。曾与妻子持多米尼加护照逃往加拿大。2000年8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进行通缉。在加拿大“隐居”4年后,曾汉林被加拿大移民部门发现,遂向该国政府申请难民身份,并提出避难请求。2011年1月,加拿大移民部完成曾汉林递送出境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认定将曾汉林递解回中国不会造成生命危险。2月15日,加拿大联邦法官驳回曾汉林对遣返前评估结果的上诉,对其执行强制遣返。2月17日,曾汉林被押送返抵北京。

  1.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已在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充分考虑。辩方的(有关死刑和酷刑的)说法是推断出来的。没有证据可以合理地期待死刑或酷刑在本案中发生;

  3.没有证据支持会将曾汉林的合同欺诈控罪,改成包含有死刑条款的金融欺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