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123-4567

主页 > 案例中心

曝光!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日期:2024年10月16日    来源:网络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结合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食品浪费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集中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2024年第六批“铁拳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2024年6月1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4月18日,对当事人承包经营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学校食堂承包企业,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行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的检测报告。该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截至2024年5月29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时,当事人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学校食堂承包企业,就餐群体庞大集中,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024年6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留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成品留样量不足125g,记录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2024年4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局分别于2024年4月15日、2024年5月27日,连续2次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不足,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将无法有效实施检验检测,对判定风险来源,及时消除隐患造成困难。本案中提醒幼儿园食堂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幼儿园食堂留样量充足,防范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2024年6月2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不全,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2024年4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5月28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无法提供牛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豆瓣酱和牛奶的购进发票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查验是保障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是确保幼儿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幼儿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9月2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火锅店未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没有有效防止食品浪费,导致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2024年9月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期满后,2024年9月5日,该局对当事人上述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存在食品浪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未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防止食品浪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采取提醒、说明等措施,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防止出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造成浪费情况。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行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