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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典型案(事)例
日期:2024年09月16日    来源:网络

  2022年3月,河南省某粮油公司与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玉米原油1600吨。合同约定若有质量争议,由双方共同抽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同年5月,河南省某粮油公司通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交付的4车共计140.3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单方面对该批产品取样和摄像,并将该批玉米原油全部卸入其油罐。同年6月,河南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没有检验结论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同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立案侦查,并向成都市某粮油公司发函要求配合调查,之后未再采取任何侦查措施。

  2024年1月,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线月,河南省某县公安局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案件。

  (一)深入走访,发现线索。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系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邛崃检察院种业园区知识产权“双报制”检察工作站的“护企检察官”通过对重点企业的“定点式”联络,发现案件线索,收到该公司立案监督诉求。该公司称,其交付的玉米油未按期收到货款,还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刑事立案,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府检联动,调查核实。邛崃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了解该企业出厂产品质量和经营记录,在依法实地检测和多方调查核实基础上,核实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生产的每一批产品均有检测报告,涉案批次玉米油符合“GB/T19111-2017玉米油”标准,无质量问题。

  (三)依法履职,异地协作。邛崃检察院将该立案监督线索移送河南某县检察院,该院从便于取证的角度,委托邛崃检察院协助调查。经核实案件事实、证据,河南某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不充分,遂召开联席会议,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在两地检察机关的监督履职下,当地公安机关撤销了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四)持续护企,深化成果。案件撤销后,检察机关派驻种业园区“护企检察官”就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管理刑事风险问题回访该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进行座谈,向企业提出防范刑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针对本案风险点位开展类案预防,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律师进行专题法治讲座,预防类型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坚持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回应民营企业法律监督诉求,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护企检察官”与“府检联动”机制优势,开展异地检察协作,实现了从收集企业法律监督诉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核查案件事实、证据,到异地检察协作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履职模式。经多方协同,合力破解监督难题,防止“以刑代民”“趋利性执法”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减轻企业诉累,最大程度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涉案企业四川某某企业(以下简称“某某企业”)系民营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等。

  国家税务总局合江县税务局在对某某企业进行日常征管时,发现该企业在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接收的赤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共计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真实性存疑,发票金额累计86万余元,税款数额6万余元。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合江县税务局将该线索移送合江县公安局,合江县公安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企业立案侦查。

  (一)开展领导包案,持续优化涉企线索反映渠道。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畅通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反映渠道,以“开放式线索受理+专业化法律监督+综合性司法服务”为路径,实现涉企案件线日,某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何某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认为该企业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企业信誉及招投标工作受到影响,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信访值班院领导亲自参与接访,客观全面听取意见诉求,当即组织刑事、民事、控告申诉等检察部门开展一案多审,审查判定不属于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线索后,于次日将案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二)全面核实证据,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收到案件后,快速调阅侦查卷宗,围绕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侦查等关键性问题,详细审查涉案票据及证人证言,走访询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主动听取税务机关、侦查机关意见建议。通过全面审查,某某企业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款数额未达到1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亦表明,侦查未发现其他涉案事实和罪名,且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性。而后该院邀请人大代表、特邀听证员参与听证,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经综合研判,同年6月18日,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6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某某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三)注重类案治理,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理该案的同时,认真梳理公安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涉企案件,坚持分类清理、依法处置,重点审查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对涉企立案时间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的,与侦查机关沟通限定期限再补充完善证据,其后仍因证据不足、侦查无果的,坚决落实疑罪从无,依法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尚未达到“挂案”标准,但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形的案件,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为涉案企业“松绑”“解绊”;对具有深挖价值的涉企案件,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精准有力打击涉企违法犯罪。“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来,该院已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件;对4件具有深挖价值的案件提出具体侦查意见19条。同时,通过主动对接、跟踪回访掌握涉案企业法治需求,提供精准高效服务,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

  本案系检察机关恰当运用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合江县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因刑事立案给企业信誉、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领导包案,畅通涉企控告申诉渠道,缩减内部线索移送时间,实现涉企案件快移、快办;通过调查核实、走访询问、公开听证,严把事实证据审查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坚持办案向治理延伸,实现“监督一批案件、解决一批问题、保障一批企业”的目标,切实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川某科技公司从2011年开始研发、生产、销售称重传感器。2014年底,万某某、郁某某分别入职该公司生产部、研发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保守知悉的含使用图纸、制造方法等商业秘密。2019年,郁某某、万某某先后离职,并带走四川某科技公司图纸、测试数据等,后与成都某公司合作成立四川某电子公司。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万某某、郁某某使用掌握的原公司技术秘密生产、销售称重传感器,销售金额490万余元。

  经鉴定:万某某、郁某某生产的称重传感器与四川某科技公司8.5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点具有同一性。万某某、郁某某侵权造成四川某科技公司损失350万余元。

  2022年12月,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万某某、郁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郁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精准打击犯罪,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四川某科技公司是四川省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数十项知识产权。万某某、郁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以低价优势抢夺客户,极大削弱其市场占有份额和产品技术影响力,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认定具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司法鉴定人员深入沟通,确定“秘密性”客观依据,到企业实地了解产品生产、使用、修复工艺,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被侵权证据。通过精细引导侦查,检察官有力驳斥万某某、郁某某无罪辩解,案件提起公诉后获得法院支持,帮助企业追回经济损失350万余元。

  (二)建立司法保密制度,确保商业秘密不被二次泄露。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涉商业秘密案件的重要职责。为减少办案中存在商业秘密二次泄露风险,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规定》,严格限制商业秘密案件阅卷人范围,要求诉讼参与人员全部签署《保密承诺书》,减少商业秘密接触人员,增强阅卷人保密意识。在办案中,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将涉案技术资料单独存放、单独管理,使用结束后及时归档或销毁,并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置含有保密材料的涉案财物时及时清除商业秘密信息,妥善处置相关物品,切实维护了涉案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

  (三)助推企业完善保密制度,堵塞商业秘密监管漏洞。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侵权公司对计算机、电子存储设备等管理不严,与供货商未约定保密事项,涉密人员权力集中,人员离职后未及时移出工作群、离职后保密责任监管不到位等。为有效保护该公司智力成果,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该公司对涉密员工、供货商、生产商强化保密责任,在物理隔离、分区管理的基础上注重涉密软件、移动载体的管理,对核心秘密分化管理,实质履行离职人员脱密流程等。四川某科技公司通过硬件升级、技术防范、预警提示等方式进行整改。全面整改完成后,该公司成功获批“全省第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

  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某科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代表了新质生产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削弱其市场占有份额和产品技术影响力,给企业创新发展带来巨大阻碍。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管理质效,促使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

  2019年8月28日,刘某因盗窃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物,被简阳市人民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1.5万元(其中,退赔被害单位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损失6.69万元,上缴国库4.81万元)。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该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立案执行,2021年3月23日将5万元罚金、4.81万元违法所得以及应退赔至被害单位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损失6.69万元,共计16.5万元一并上缴国库,并于2021年3月26日执行结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督促简阳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将应退赔被害单位的6.69万元返还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一)主动问需于企,积极发掘涉企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线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送法进千企”活动,在对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治走访宣传时,了解到刘某盗窃案刑事判决执行完毕距今已两年多,但刘某对该公司造成的6.69万元损失,一直未收到退赔款项。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依职能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核实,发现本案财产性判项共三项:罚金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单位6.69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4.81万元,共计16.5万元,简阳市人民法院将上述款项全部上缴国库,未执行退赔被害单位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69万元的财产性判项。企业反映情况属实。

  (二)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回应企业关切。针对简阳市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于2023年12月4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法院立即向简阳市财政局启动退库程序。简阳市人民法院遂即启动相关程序,于2024年3月13日执行退赔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69万元的财产性判项,该款项同日到达该公司账户。同时,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罪犯刘某服刑的监狱反馈了其财产刑执行情况,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三)持续聚焦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类案清理。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未止步于个案办理,进一步加大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对本地近三年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发现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线件,通过向简阳市人民法院制发书面监督意见方式,监督法院正确履职,为多家涉案企业追回退赔款项共计75万元。

  检察机关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主动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紧密结合,通过到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等多种措施,掌握人民法院未执行退赔企业损失等财产性判项问题,依法监督法院正确执行裁判,从而高质效解决涉企财产性判项执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帮助更多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保障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

  2023年4月26日,某某石材公司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大理石矿产品(大理石荒料3664.89吨、大理石矿砣料1029.83吨、大理石矿片石3651.53吨)、作案工具链臂锯两台(型号DC-CS3000)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该案判决生效后,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将被扣押的涉案物品及生产工具返还某某石材有限公司。

  (一)明确监督点位,以专项行动切入发现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线月,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省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在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专项活动中,发现某某石材公司、林某某非法采矿案中涉及多项财产性判项,判决书中“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表述不清,处置单位不明确。同时发现,该公司系大型台资石材企业,每年产值近亿元,属于当地知名企业。被扣押物品数量多、价值高,相关财产性判项是否执行到位需重点核实。

  。为核查上述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以及处置责任单位,宝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该案判决书、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走访询问法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方式,查明:一是扣押在案的大理石矿产品认定为非法采矿所得,已由扣押单位宝兴县公安局交由县财政进行拍卖;二是链臂锯两台系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所有,被判决认定为作案工具,已由法院移送执行后进行拍卖;三是判决书中提及的“其余扣押物品”具体包括:成工轮胎式装载机一台、神钢350挖掘机一台、大理石链臂锯CS2200一台、金钢石串珠绳锯机一台、厦金牌轮式叉装机一台,系某某石材公司所有,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上述物品未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检察人员进一步对应返还涉案物品处置情况逐一核实,通过查阅宝兴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台账、走访某某石材公司负责人等方式,了解到该判决书已于2023年5月生效,但直至调查时,上述物品一直未予返还。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宝兴县公安局在对某某石材公司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未按判决书要求及时返还扣押的涉案物品,存在违法情形,应予纠正。2024年4月18日,向该县公安局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监督意见后,当日履行了返还手续,所返还机具总价值约200余万元,有效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涉民营企业刑事判决财产性判项不明确等问题,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向宝兴县人民法院就该类现象制发书面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庭审对涉案财产属性准确定性,并在判决书中准确表述涉案财物性质,为下一步执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台资企业等各类企业都是“检察护企”的对象。台资企业是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检察机关在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专项活动中,主动履职,开展实质化调查核实,突出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处理的监督,帮助涉案企业挽回损失200余万元,保障了台资企业正当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进一步提高了“护”的主动性、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2016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生效判决确认,成都市某区某大厦第一层至第五层每层230平方米所有权份额属成都某电影公司所有,某物业公司协助成都某电影公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该判决中未载明每层230平方米的四至界限。

  2017年4月,成都某电影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金堂县人民法院执行。同年12月,金堂县人民法院根据民事生效判决中关于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未将结案通知书发送当事人。成都某电影公司收到法院抄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随即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办理过户登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四至界限不清晰为由,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3年1月,成都某电影公司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查询得知该执行案件已结案。2023年11月,成都某电影公司以其未收到结案通知书,未获得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为由,向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调阅执行卷宗、查询登记情况等查明,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转移登记的房屋应具有清晰的四至界限。因案涉房屋建设年代久远,且各层内部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无法清晰标明案涉房屋的四至界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金堂县人民法院仅制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未依法将结案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即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因四至界限不清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办理过户登记,成都某电影公司的权益无法实现。

  。检察机关同时查明,2022年7月,成都某电影公司与某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依照案涉房屋的评估价格向成都某电影公司支付3260万元,双方不再办理民事生效判决中的物权转移登记。但是,由于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处于生效状态,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均有顾虑。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并未获得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该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金堂县人民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且未将结案通知书发送当事人,确有不当,遂向金堂县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共同开展执行和解工作。金堂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撤回了案涉《协助执行通知书》。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与金堂县人民法院建立的执行和解协作工作机制,检法携手一起就后续《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2024年1月,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案涉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成都某电影公司向检察机关赠送“检察监督为人民 持矛执盾护国资”锦旗。

  执行程序是保障民事权益实现的“最后一公里”。本案案涉房屋因四至界限不清晰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成都某电影公司拥有的民事生效判决确认的所有权处于“真空”状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围绕企业合法诉求,在履行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执行和解工作,彻底解决了案涉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彰显“护企”实效,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09年12月,四川某矿业公司(系招商引资民营企业,年产值3000余万元,吸纳就业200余人,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竞拍获得沐川县黄丹镇化肥用砂岩矿采矿权。2010年8月,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因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沐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以楼房湾、中山埂、玉山三宗采矿区域与黄丹森林公园(省级)部分重叠为由,对某矿业公司作出《停止开采责令书》。某矿业公司认为其取得采矿许可在黄丹森林公园设立之后,《停止开采责令书》侵犯其信赖保护利益,于2019年2月将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原乐山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法院,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的《采矿许可证》范围与黄丹森林公园重叠为由,请求确认其颁发《采矿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该案一审被驳回起诉,经上诉后被驳回上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后被撤销原裁定,指令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21年8月,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矿区的设置未违反矿产资源以及林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也未违反乐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乐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被诉矿产资源许可行为合法,故判决驳回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矿业公司上诉后被法院维持原判,向省高院申请提出再审申请后被驳回。期间,某矿业公司申请采矿许可续期,因案涉矿区已被责令停止开采,县自然资源局未予以办理。2022年8月,某矿业公司再次申请采矿许可续期失败。某矿业公司因被责令停止采矿、长期诉讼等因素导致经营困难,拖欠65名农民工56万余元工资。涉案农民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2022年10月,某矿业公司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依托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指令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协助办理。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核实、调阅档案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明:黄丹森林公园设立时间为1993年1月,国土部门在设立矿权时已征得林业部门同意,颁发《采矿许可证》合法。检察机关多次深入某矿业公司释法说理,阐明法院判决、行政许可并无不当的理由。某矿业公司表示,认同检察机关的意见,自愿撤回监督申请,息诉罢访。同时提出,既然《采矿许可证》合法,希望能明确其合法采矿权,恢复企业经营,请求检察机关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采矿权延期手续。

  。某矿业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具有对该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可信赖利益。经查,沐川县自然资源局系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之规定,向某矿业公司作出《停止开采责令书》。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涉矿区虽与黄丹森林公园存在部分重叠,但其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且洞口未在森林公园内,开采深度在480米以下并未毁坏森林公园内林木,故沐川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停止开采责令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向沐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沐川县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并撤销《停止开采责令书》,表示将进一步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针对采矿权延续相关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检察机关从法律适用、政策支撑等方面认真研究后认为,某矿业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并正常开采,且按期按要求申请了采矿权延续,现《停止开采责令书》已被撤销,采矿权不能延续情形消失,县自然资源局应继续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某矿业公司采矿权延续诉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为节约司法资源,为当事人消除诉累,从源头上防范治理问题风险,检察机关主动组织当事多方多次座谈磋商,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对案涉矿区中楼房湾宗矿办理采矿权延续7年,2023年5月对玉山、中山埂二宗矿签订补偿退出协议,按生态红线月此款已划拨到县财政局)后退出。某矿业公司及时兑现了农民工工资,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对检察机关积极履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表示感谢,历时6年多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强化调查核实,既审查行政诉讼的合法性,也对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等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企业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情形,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依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纠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分析行政违法行为成因,督促行政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诉源治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紧盯企业急难愁盼,助企纾困解难,将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作为办理涉企案件的一个重要目标。与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寻求破解企业发展困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优解”,着力推动及时、高效、稳妥化解行政争议,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青川县是四川首个“国家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是四川省黑木耳生产发展基地县。青川黑木耳种植最早始于唐朝,迄今有1000余年历史,青川黑木耳以朵大质厚、色泽深邃、细致滑美、味道清香而深受消费者喜爱。2004年12月1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青川黑木耳实施原产地地域产品保护,“青川黑木耳”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19年11月15日,青川黑木耳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目前,青川县共有黑木耳生产加工龙头企业5家,已发展椴木黑木耳6000亩,年产量高达6000余吨,产值达7.2亿元。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川县检察院)经调研走访发现,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地方特色产业的“青川黑木耳”,存在标准符合性及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不到位、地方标准失效、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品牌信誉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2月,青川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的“青川黑木耳”品牌保护问题线索后,对辖区内黑木耳生产加工企业及行业协会开展走访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伪造原产地、以假充真的情形。同时,由于“青川黑木耳”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尚未制定地方标准,部分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的黑木耳无法体现其产品特质。上述问题降低了消费者对“青川黑木耳”的品牌信任度,阻碍行业可持续发展及诚信企业的既得利益。

  2024年3月,青川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组织青川县木耳产业协会、5家龙头加工企业针对“青川黑木耳”发展和保护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开展会商。后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伪造“青川黑木耳”产地等违法行为,在全县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行动,引导地理标志的规范使用,并推动制定“青川黑木耳”地方标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行动,对全县69家商超发出《关于规范“青川黑木耳”地理标志品牌保护的提醒告诫书》,现场督促纠正伪造产地、以假充线余次,实现“青川黑木耳”市场销售总量和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共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10余批次,与四川省食用菌研究所达成合作并成功推动“青川黑木耳”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同时,青川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青川县与陕西省宁强县、甘肃省文县等川陕甘三省八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会签《川陕甘毗邻地区知识产权共享共治协作协议》,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跨区域保护。

  2024年7月,广元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赴青川调研“检察护企”工作。在某山珍实业有限公司调研现场,该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保障了“青川黑木耳”产品质量,维护了品牌形象,极大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可以享受地理标志的集体知名度,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是推动农产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针对“青川黑木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问需于企”“问计于企”,督促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构建保护合力,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针对黑木耳地方标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溯源治理推动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标准,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为川字号农产品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白酒产业是我省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特色优势产业。当前,侵害名优川酒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趋于碎片化、隐蔽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的“穿透式、全流程、融合式”监督保护优势。四川省检察机关将保护川酒企业知识产权作为做实“检察护企”的一个重要抓手,采用“大数据+检察”的方式,将前沿科技与“四大检察”相融合,严惩侵害川酒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川酒企业合法权益,护航川酒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举办数字检察护航川酒产业发展论坛,牵头成都、泸州、德阳、遂宁、宜宾等地检察机关与四川“六朵金花”川酒企业签订《数字检察护航四川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书》,明确在数字赋能川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深度合作;召开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工作联席会,邀请省委政法委、相关省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科技公司、川酒企业、高校专家人员开展深入对话和研讨,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针对酒企反映的线上售假多发、假冒验真网站猖獗、物流手段隐蔽、异地维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全链条打击难等知识产权维权难点痛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会同川酒“六朵金花”酒企共同建设跨区域、跨系统、跨行业的总平台和电商售假监督、扫码验真监督、快递物流监督、跨地域维权监督和数字画像5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川酒企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推送制、售、运、销假酒和包材上下游违法犯罪的情报、线索,推动川酒企业精准、高效维权,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职。

  。突出“共建共享共用”属性,从川酒企业自力维权、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与检察履职结合出发,搭建川酒知识产权监督保护平台,构建数据相互联通、功能相互兼容的互联网侧、法务区专网侧、检察工作网侧三个网侧,用于承载五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同步制定《川酒知识产权监督保护平台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保证平台安全、高效运行。目前,川酒知识产权监督保护平台已汇聚各类数据近1000万条,已推送出川酒企业维权情报1500余条和检察监督案源400余条,已有900 余条维权线索转为“双报+”案源,遂宁市公安机关正在查办一起某科技公司搭建假冒某酒企验真网站的刑事案件,目前已对相关科技公司、假包材制造商刑事立案8人,初步展现平台威力。

  。在川酒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侵害川酒企业知识产权案件频发,严重损害川酒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检察机关针对酒企反映的维权痛点难点,建设川名酒知识产权监督保护平台,既是落实“检察护企”要求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护航本省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举措,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有力行动。

  。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层出不穷,数字中国正加快进入智能计算的新发展阶段。四川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借助技术创新的东风,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赋能检察机关履职全面提升保护川酒企业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质效。

  。四川省检察机关通过建用平台、健全机制,加强跨领域协作,打通监督大数据壁垒等举措,联合相关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协会、川酒企业等,全方位构建川酒知识产权监督保护体系,融合各方力量为川酒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来源:四川检察